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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项目概况:
1、项目名称: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核发
2、受理窗口: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分中心
3、承诺时限:临证当场、快件7个工作、慢件35个工作日
4、责任人:温革华
5、联系方式:83665063
6、投诉电话:83665058
7、窗口接件:是
8、网上预审:否
二、审批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第六条、第八条。
三、审批程序:
1、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;
2、办证中心民警受理、审核后,予以办理,临时身份证当场办理领证,快件、慢件打印《身份证领取通知单》交申请人;
3、市局身份证制证中心制证;
4、快件7个工作日、慢件3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《身份证领取通知单》到公安分局办证分中心领取身份证。
四、申请材料:
1、本人居民户口簿(集体户由单位出具户籍证明);
2、标准身份证照片2张;
3、《居民身份证申、换、补领登记表》
五、前置条件:
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须办理。(第一代居民身份证)
六、收费标准:
1、居民申、换身份证制作费:10.00元/证;
2、身份证遗失补办制作费:20.00元/证;
3、身份证加快制作费:50.00元/证;
4、临时居民身份证:10.00元/证;
5、照相收费:9.00元/人·次。
七、收费依据:
1、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公安厅川价字费[1997]193号;
2、计价费[1997]1485号;
3、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川价字非(1994)174号;
4、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川价字费[1997]98号。
八、备注: |
添加时间:2009-04-28 浏览次数:276